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环境保护税法新增一条: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征收范围由修改前的18种挥发性有机物扩大到300多种,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改善空气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
电话:+86-0571-83787389
传真:+86-0571-83787310
电话:+86-0993-2902850
电话:+86-0571-83787313
扫一扫关注我们
友情链接: